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五、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同、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地點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三)納稅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存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土地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標準。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萬米)×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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