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七、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納稅清算、納稅地點
(一)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程序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然后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清算
1.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2.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俜康禺a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谡w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日,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奂{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苁《悇諜C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3.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4.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
5.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三)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這里所說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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