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營者集中行為
經營者集中是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
1.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2.經營者控制
經營者控制是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3.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申報許可
《反壟斷法》規定了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許可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實體條件、申報程序、審查的程序、審查的內容和結果及公布審查結果。
(五)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行政性強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人。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六)反壟斷法的執行和適用
1.反壟斷法的執行主體制度
(1)反壟斷法執行主體。即反壟斷法執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在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同承擔反壟斷職責。
(2)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職責。
(3)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權力。
2.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
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啟動、調查、審議、決定、執行。
3.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反壟斷法不僅對在國外違反國內反壟斷法的國內企業和在國內違反國內反壟斷法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而且可能對在國外違反國內反壟斷法并影響市場競爭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
4.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七)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1.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有悖于商業道德且違反法律規定的市場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包括:(1)欺騙性標示行為;(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3)詆毀商譽行為;(4)商業賄賂行為;(5)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2.不正當競爭的危害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國家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欺騙性標示行為
1.欺騙性標示
欺騙性標示是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
2.仿冒
仿冒是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3.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作的不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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