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10年度考試大綱。
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熟悉經濟法的淵源、經濟法主體的界定和分類
(三)了解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考試內容]
第一節經濟法主要內容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由于經濟法主要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因而經濟法體系也包括兩大部分,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部門規章
(五)地方性法規
第二節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或個體。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節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即在廣義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屬性。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三、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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