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七、稅收優惠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三)暫免征稅項目
八、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人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人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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