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二節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三節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
第 7 頁:第四節 政府采購法 |
第 8 頁:第五節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中,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2.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
3.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4.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條件。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標準。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種類。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1.登記主體。
2.登記事項。
3.需要登記的情形。
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與清查
1.啟動評估的實體條件。
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2.評估機構與評估項目的確定。
3.啟動清查的實體條件。
4.啟動清查的程序。
(六)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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