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二節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三節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
第 7 頁:第四節 政府采購法 |
第 8 頁:第五節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
第二節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反壟斷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
2.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依據,一般以市場份額為主,兼顧市場行為及其他相關因素。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
(二)聯合限制競爭
1.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2.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縱向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同一產業鏈上下環節(即有交易關系或供求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3.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
部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
同時,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三)經營者集中行為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
1.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2.經營者控制。
經營者控制,是指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3.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申報許可。
《反壟斷法》規定了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許可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實體條件、申報程序、審查的程序、審查的內容和結果及公布審查結果。
(四)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1)行政性強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五)反壟斷法的執行和適用
1.反壟斷法的執行主體制度。
(1)反壟斷法執行主體。即反壟斷法執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在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同承擔反壟斷職責。
(2)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職責。
(3)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權力。
2.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
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啟動、調查、審議、決定、執行。
3.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反壟斷法不僅對在國外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國內企業和在國內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而且可能對在國外違反內國反壟斷法并影響市場競爭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
4.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六)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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