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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課堂練習】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需提示承兌的匯票是( )。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B.見票即付的匯票
C.定日付款的匯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的提示承兌。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其他匯票都必須承兌。(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4.保證
①保證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
②保證是一種書面行為,并須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③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④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承擔的保證責任也將歸于無效。換言之,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是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保證責任則不能免除。
【課堂練習】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作為預付款,丙作為該票據的保證人,如果該匯票未記載付款人名稱,丙不承擔保證責任。(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保證。如果票據形式要件無效時,保證人的債務歸于無效。
5.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6.追索權
①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②追索權發生的形式條件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該等保全手續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北京安 通學校提供)
③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續保全了追索權之后,就可進入行使追索權的程序。
發出追索通知 |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
確定追索對象 |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該等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
請求償還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
【課堂練習】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追索權。持票人戊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償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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