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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考情趨勢]
本章在教材中具有比較特殊的地位--它是教材中唯一闡述經濟法基礎知識的章節,雖然前面幾節都不是具體的部門法,但其基本精神對以后各章節具有指導意義。
本章在歷年考試中占的比重不小,基本上在7分左右,題型除了單選、多選和判斷題外,經濟糾紛解決辦法等較為具體的法律規定,還可以在簡答題和綜合題中出現。估計今年題型依舊。
學習本章要求掌握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要素。熟悉法和法律的概念;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概念和條件;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本章歷年題型、考分、考點分析如下:
年份 題型 分值 考點
2002 單項選擇題 1 法的本質
簡答題 5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003 單項選擇題 1 義務性規范
多項選擇題 2 民事責任的形式
判斷題 2 仲裁裁決的執行;行政復議費用
綜合題 4 仲裁協議的效力及與訴訟的關系
2004 單項選擇題 1 憲法的法律效力
多項選擇題 2 我國審判制度
判斷題 1 仲裁協議的效力
綜合題 3 仲裁協議的效力及與訴訟的關系
2005 單項選擇題 2 行政復議機關、政府規章的效力
多項選擇題 4 不應當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法律行為的歸類
判斷題 1 仲裁是否應公開進行
[考點精解]
一、法的概念、本質和特征
知識點名稱 知識點內容及分析
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規范體系。
2、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該本質的具體內容為:(1)法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2)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3)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4)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不是個別統治者的意志;(5)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根本意志,不是其全部意志;(6)法體現的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
3、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的形式、法的結構和法律解釋
知識點名稱 知識點內容及分析
1、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也稱法的淵源,是指法獲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現形式。(2)我國法的淵源:①憲法。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的,國家的根本FF,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③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④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的規范性文件。⑥特別行政區的法。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⑦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⑧國際條約。指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2、法的結構 (1)法律體系。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2)法律部門。①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②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另外還考慮一些原則。③我國法律部門主要有: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3)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是構成法的最基本的組織細胞,是通過一定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一定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范。法律規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部分構成。①假定,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適用該法律規范的情況和條件。②處理。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允許人們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實際上即為規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本身。③制裁,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在違反本規范時,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法律規范可依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3、法的解釋 對現行法律或者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所作的說明、理解,即是法律解釋。(1)正式解釋,即有權解釋。①立法解釋。一般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但從廣義上講也指制定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②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③行政解釋。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就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2)非正式解釋,即無權解釋。①學理解釋。②任意解釋。
三、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知識點名稱 知識點內容及分析
1、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干預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要素
知識點名稱 知識點內容及分析
1、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2)我國經濟法主體的范圍①國家機關。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②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包括企業法人和非法人經濟組織,它是市場最主要的主體。③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這類主體只能在參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時作為經濟法主體。④個人。包括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
4、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1)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2)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能夠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資格。(3)經濟義務是經濟法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5、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2)客體的種類:①物;②非物質財富③行為。
五、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知識點名稱 知識點內容及分析
1、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 (1)經濟法律規范;(2)經濟法主體;(3)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的概念 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3、法律事實的分類 (1)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按其外在表現情況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按其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種情況。(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現象。它包括自然現象(又稱絕對事件)和社會現象(又稱相對事件)。
六、經濟法的實施
知識點名稱 知識點內容及分析
1、法的實施的概念 法的實施是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是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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