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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并說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綜合商店所欠銀行貸款如何清償?
(4)甲、乙、丙、丁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新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丁受讓甲在綜合商店的全部財產份額時,乙、丙向丁告知了綜合商店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并共同修訂了合伙協議,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甲應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乙、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的分擔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1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丁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應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沒有清償其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合伙企業現有財產的行為無效,應全部返還;綜合商店現有全部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4)甲由于辦理了退伙手續,因此,甲在合伙企業內部對合伙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甲如果在銀行的要求下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之間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責任,任何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該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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