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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H提出的要求,騰飛公司股東的決議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
分出資,因此,F提出的轉讓其所有股權的全部給K是可以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F轉讓其出資時,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G、H公司均表示不購買F欲轉讓的出資。
解析:
2、巨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組成,股本總額為人民幣4500萬元,其中3500萬元系向社會公開發行募集的資本。2003年1月5日,該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增資發行1500萬元股本。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度會議。董事會成員為18人,本次出席會議的7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參加會議,其中A委托董事長代為出席,B委托托某監事代為出席,C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東單位的一位負責人出席。
董事會會議日程包括:
(1)決定公司投資方案;
(2)就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4)制定公司若干具體規章。以上各事項均經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要求:請指出該公司的上述活動有無與《公司法》不符之處。如有不符之處,請說明原因。
答案:
(1)《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該公司設立時總股本4500萬元,其中向社會募集3500萬元,發起人認購的僅為1000萬元,僅占公司股本總數的22.22%
(2)《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與前一次發行間隔1年以上。該公司2003年1月5日增發新股,與上次發行間隔時間不足1年。
(3)《公司法》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此,A的委托合法有效;而B和C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違法無效,因為被委托者無權出席董事會會議。
(4)《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為18人,合法出席會議的為8人(即本次出席者7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5)議事日程事項中第(2)項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第(4)項為公司經理的職權,不應由公司董事會議論決定。
(6)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通過。
解析:
3、1997年8月,甲、乙、丙三個企業(均為國有企業)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
發起人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丁公司的注冊資本擬定為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甲以現金500萬元、廠房設備折價500萬元出資;乙以現金800萬元、非專利技術折價400萬元(非高新技術);丙以現金500萬元、注冊商標折價300萬元出資,公司名稱擬定為丁(實業)集團公司。
(2)各方必須在1個月內將認繳的出資交納完畢并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并委托王律師辦理登記手續。 1997年9月1日丁公司正式登記成立,9月3日他們發出了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經營順利,截止到1998年底,公司資產總額達到了5000萬元,其中凈資產為2500萬元。 1999年1月,丁公司召開了一次股東會,并作出了如下決定:第一,認為公司監事會中的兩名職工能力有限,任命在職工中有影響力的張某和該市財政局的李副局長來代替兩人的位置;第二,決定公司董事會中不再設職工代表,董事會只由股東代表和外請專家組成;第三,決定發行公司債券1200萬元,所募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改善職工福利。 2000年丁公司因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很快陷入虧損。2000年12月決定解散公司,政府有關部門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董事張某曾同本公司進行過一次經營交易活動,但張某表示這是公司董事會同意的。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訂立的發起人協議有什么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丁公司的成立是否應當公告?
(3)1999年丁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張某與丁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答案:
(1)①發起人乙、丙企業以非專利技術、注冊商標作價出資的金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②丁公司的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設定自己的名稱時,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2)丁公司成立無須公告(注: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公告)。
(3)股東會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
①無權撤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產生。②李副局長是國家公務員,不可以擔任監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出任監事。③決定公司董事會中不再設職工代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④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改善職工福利。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⑤丁公司盡管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但尚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首先,其凈資產額低于6000萬元。其次,即使丁公司具備了發行公司債券的所有條件,其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也不符合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張某與丁公司的交易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因此,張某即使在公司董事會的同意下,也不得與本公司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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