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印花稅
一、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1、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
(1)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2)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3)動產: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
(4)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解釋】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三、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四、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合同: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解釋1】以憑證上的“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釋2】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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