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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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作調整。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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