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所謂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也包括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例1-16】在【例1-15】中,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為爭奪遺產繼承權訴至法院。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審作出判決。
則薛某的繼承人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解析】薛某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到2005年2月28日止,但在訴訟時效屆滿的最后6個月內(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無法確定繼承人,也就無法繼續行使其權利,所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復繼續計算,則薛某的繼承人應在6月30日之前主張支付房租的權利。
【例1-17】在【例1-15】中,如果2004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討下,張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則薛某主張租金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解析】由于薛某主張權利,張某答應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從2004年8月1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薛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04年8月1日起到200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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