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通常簡稱會計法規。會計法律制度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在一個單位.會計關系的主體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客體為與會計工作相關的具體事務。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會計法律制度,來調整和規范各種會計關系,包括針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會計檔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會計法律制度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其基本構成如下: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
會計法律,相對于其他會計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只能由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事項。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三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法規、會計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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