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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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發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都屬于會計行政法規。
(三)會計規章
會計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以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會計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第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005年1月18日財政部第24號令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辦法》,2005年1月22日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第33號令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均屬于會計規章。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授權的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律制度。
(五)會計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如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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