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求。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可靠的憑證,并據此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如果以不真實或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不相符,造成會計資料失實、失真,從而影響會計資料的有效使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會計核算的人重要成果,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因此,《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都規定,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便于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因此,各單位必須保證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與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相對的是會計資料的不真實、不完整.造成會計資料的不真實、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是重要手段之一。偽造會計資料,包括偽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來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變造會計資料,包括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以歪曲事實真相。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其結果是造成會計資料失實、失真,誤導會計資料的使用者,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會計法》對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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