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一)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各單位在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以會計憑證為依據。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者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憑據,如發票。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來源于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原始憑證種類很多,既有來自單位外部的,也有單位自制的;既有國家統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票據,也有由發生經濟業務事項雙方認可并自行填制的憑據等。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原始憑證名稱;(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3)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員的姓名;(4)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5)經濟業務事項名稱;(6)經濟業務事項的數量、單價和金額;(7)經辦經濟業務事項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記賬憑證,亦稱傳票,是指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它具有分類歸納原始憑證和滿足登記會計賬簿需要的作用。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記賬憑證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2)記賬憑證的名稱和編號;(3)經濟業務事項摘要;(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和金額;(5)記賬符號;(6)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7)記賬憑證的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除部分轉賬業務以及結賬、更正錯誤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共同負擔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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