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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對經濟活動的本身進行檢查監督,借以控制經濟活動,使經濟活動能夠根據一定的方向、目標、計劃,遵循一定的原則正常進行。會計監督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監督可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會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財政部于2001年6月22日印發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以及會計工作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①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單位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規定.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與方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措施。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的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盡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但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負責人應當積極支持、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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