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1.審計報告的概念。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之后。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標題,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審計意見段,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報告日期。
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前,需要根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填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工作總結,評價審計結果,并取得有關方面的聲明、證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文件,有權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與核實。
2.審計報告的種類。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用語時,稱為標準審計報告;反之,稱為非標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1)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財務報表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
①財務報表已經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②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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