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會計監督
(一)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和監督對象
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單位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實行的會計監督是相輔相成的。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這里所說的財政部門,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例2-8】某市財政局在《會計法》執法檢查中,發現本市一家國有企業甲公司有重大經濟違法嫌疑,隨即要求與甲公司有經濟業務往來的B銀行提供有關甲公司資金往來情況,B銀行沒有受理。分析B銀行不予受理的行為是否違法。
【解析】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才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設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本題中,該市財政局無權要求B銀行提供甲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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