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如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填開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清單一式兩聯:第一聯,銷售方留存;第二聯,銷售方送交購買方。
上述所說“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②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抄稅是指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③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2)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叫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見表4-4)。《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和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進行審核和認證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見表4-5)。《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但屬于法定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銷售方憑購買方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申明:我單位提供的《申請單》內容真實,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購買方經辦人: 購買方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購買方留存;第二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注:1.本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留存。
2.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3.銷售方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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