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于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托方從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出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采取銷售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征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于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制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例4-1】A公司向B公司銷售一成套設備,并負責運送該設備和培訓相關人員。根據合同約定,銷售該成套設備的貨款以及運輸、人員培訓費用由B公司一并支付。分析A公司銷售該成套設備與運輸、人員培訓的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解析】在這項業務中.既存在銷售貨物(A公司向B公司銷售成套設備),又存在提供非應稅勞務(A公司負責運輸設備和培訓相關人員),且在該項業務中,這些行為都是由A公司實現的,價款均從B公司收取.所以該項業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為了便于稅收征管,解決混合銷售行為中增值稅、營業稅的劃分問題,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問題作了規定,即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有關內容將在本章第三節中介紹。
上述所說“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
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低于50%。
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這里有兩種特殊情況應征收增值稅:
(1)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2)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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