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稅納稅人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申報進入中國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增值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的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境外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經營規模較小,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其中“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為了便于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我國采取了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即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計稅的辦法,而不采取稅款抵扣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一般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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