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本章知識點簡介
本章介紹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所得稅屬直接稅,是以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稅收。
本章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此外,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20%和15%。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項目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其中確定收入總額時涉及包括準予扣除的項目、不得扣除項目、虧損彌補等內容。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等于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減免和抵免稅額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免稅所得、減稅所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介紹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納稅地點等。
二是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居民納稅人以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為征稅對象,非居民納稅人則以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為征稅對象。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按照不同的稅目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減去按規定標準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同時根據不同的稅目規定了扣除標準。此外,還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和納稅申報與繳納。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所得稅是以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稅財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收。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由于生產、經營等取得的可用貨幣計量的收入,扣除為取得這些收入所需各種耗費后的凈額。
所得稅屬直接稅,其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是現代稅收制度中的主體稅種。所得稅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因此能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會計和經營管理制度,有利于國家通過征稅加強監督管理。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企業和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這對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人世界經濟體系之中,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 日第七界全網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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