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虧損彌補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指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虧損彌補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如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境外業務之間(企業境外業務在同一國家)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納稅人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數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核實、調整后的數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在年度終了后45天內,將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要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以確保稅前彌補數額的準確。
【例5-1】某企業1999~2005年度的盈虧情況如下表所示。請分析該企業虧損彌補的正確方法。
年度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盈虧(萬元)-120-501030304070
【解析】該企業1999年度虧損12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申請用2000~2004年5年的盈利彌補。雖然該企業在2000年度也發生了虧損,但仍應作為計算.
1999年度虧損彌補的第一年。因此,1999年度的虧損實際上是用2001~2004年度的盈利110萬元來彌補。當2004年度終了后,1999年度的虧損彌補期限已經結束,剩余的10萬元虧損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 2000年度的虧損額5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申請用2001~2005年5年的盈利彌補。由于2001~2004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彌補1999年度的虧損,因此,2000年度的虧損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彌補。2005年度該企業盈利70萬元,其中可用50萬元來彌補2000年度發生的虧損,剩余20萬元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和抵免稅額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硬水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內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上述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征稅,但允許抵扣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抵免限額是指稅收抵免的最高限額,即對跨國納稅人在外國已納稅額進行抵免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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