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準予扣除項目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其中,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2)費用。即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①銷售費用,是指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人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要求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②管理費用,是指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③財務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3)稅金。即指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人管理費用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因其屬于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
(4)損失。即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5)其他支出。即指稅法規定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4.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同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6.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9.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0.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2.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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