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化教育類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6)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8)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 日止,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4.軍轉、殘疾和下崗再就業類
(1)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安置隨軍家屬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4)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5)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6)再就業優惠——定額減除
招用: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
(7)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注意行業限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
5.醫療衛生類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收入,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免征營業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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