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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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1】支票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P340)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P340)
【相關鏈接】(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例題·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9年)
A、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B、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
C、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
【答案】B
【解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
3、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P343)
(1)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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