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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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2.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3.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4.直接減免“三稅”的,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減免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教育費附加
按照1994年2月7日《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現行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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