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收法律關系及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我國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注意掌握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征收和管理的稅種。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范圍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注意: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預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管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發票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通常按照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劃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專業發票是指由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說上運輸單位等開具的專業性很強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四、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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