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熟悉)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原甲、乙公司勞動合同的效力是( )。
A.由丙公司繼續履行 B.失去效力
C.效力視情況而定 D.由丙公司決定是否有效
『正確答案』A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即內部勞動規則,其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了解)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工會、職工、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變更的期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之前。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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