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一般規定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
1.下列預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1)轉讓土地使用權;(2)銷售不動產;(3)提供建筑業勞務;(4)提供租賃業勞務。
2.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3.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銷售自建建筑物時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例題·單選題】(2006年單選題)2006年3月,甲房地產公司采用預收款方式將一棟自建寫字樓出售給乙公司。合同規定銷售價格為3 000萬元,當月乙公司預付了1 600萬元,余款在以后兩個月內結清。已知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稅率為5%。甲公司3月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 )萬元。
A.150 B.80
C.70 D.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應納營業稅=1 600×5%=80(萬元)。
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一般規定
應稅項目 |
納稅地點 |
除建筑業勞務外的應稅勞務 |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 | |
扣繳義務人 | |
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 |
應稅勞務發生地 |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
土地所在地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 |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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