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兩個顯著特點:(1)稅款專款專用;(2)屬于附加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從地域上看分布很廣。具體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行政區域的不同,設置了三檔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六)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適用稅率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減免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三稅”的一種附加稅,原則上不單獨規定稅收減免條款。如果稅法規定減免“三稅”,也就相應地減免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八)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三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稅”同時繳納。
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市建設稅的地點。
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由納稅人在繳納“三稅”的同時繳納的,所以其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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