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營業稅稅目與稅率
一、營業稅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稅率3%)(P82)
1.子稅目: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提示: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打撈,理貨,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搬家、停泊、移泊等勞務及引水員交通費、過閘費、貨物港務費等。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此稅目。
提示: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二)建筑業(稅率3%)(P82-83)
1.子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2.自建行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3.其他工程作業是: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提示: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稅率5%)(P83)
1.金融業子稅目: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提示:下列金融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3)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注意: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6)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提示:下列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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