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稿酬所得(P126)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以是否發表、是否在本單位發表以及作者專業狀況為標準,區別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P127)
1.注意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舉例】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別人作品手稿或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都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P128)
利息所得:(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2)個人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P128)
1.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P129)
1.股票轉讓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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