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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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
契稅是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5%的幅度稅率。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率和稅法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契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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