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上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的特點主要有:(1)在房地產轉讓環節征收;(2)以房地產轉讓實現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3)征稅面比較廣;(4)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5)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此外,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駐華機構及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
三、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均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
(二)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
3.房地產的交換。
4.合作建房。
5.房地產的出租。
6.房地產的抵押。
7.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8.房地產的代建行為。
9.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10.上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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