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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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P168)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車輛、船舶的單位和個人。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以及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等使用的車船也需要繳納車船稅,他們是車船稅的納稅人。
2.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3.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4.有租賃關系,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車輛擁有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二、車船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P168)
(一)車船稅的計稅依據:輛、自重噸位、凈噸位。
1.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輛”為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
3.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二)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從量定額
三、車船稅稅收優惠(P170)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二)拖拉機;(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五)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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