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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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P171)
1.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同樣征收。
2.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3.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二、征稅范圍(P171)
1.凡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P172)
1.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定額稅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提示:(1)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2)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3.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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