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P194)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單位、機關、社團、個人。
1.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2.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征稅范圍: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P195)
提示:征收資源稅的7個稅目僅限于“初級礦產品或者原礦”,而加工后的資源產品不屬于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三、資源稅的課稅數量(P196)
(一)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綜合回收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數量
(2)原煤課稅數量=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綜合回收率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2)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6.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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