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扣除項目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8項(注意選擇題)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提示】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被處以的滯納金(每天萬分之五),不得扣除。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提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金、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但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4.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5.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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