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P90)
1.一般: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筑業(P91)
1.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4.納稅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如納稅人(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重點)。
(三)金融保險業(P92)
1.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2)以余額為營業額;(3)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2.具體規定: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全額計稅);
(2)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3)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提示:①本期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全部收入(全額計稅);
(5)保險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提示:①辦理初保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
②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四)郵電通信業(營業額全額)
(五)文化體育業(P93)
余額計稅: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娛樂業(全額計稅)(P93)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及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其他費用。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