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P185)
1.合同類: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合同或憑證 |
計稅依據 |
稅率 |
(1)購銷合同 |
購銷金額 |
萬分之三 |
(2)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或承攬收入 |
萬分之五 |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收取的費用 |
萬分之五 |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額 |
萬分之三 |
(5)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金額,如果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
千分之一 |
(6)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但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以及裝卸費用和保險費用等。 |
萬分之五 |
(7)倉儲保管合同 |
倉儲保管費用,但不包括所保財產金額。 |
千分之一 |
(8)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有具體規定。 |
萬分之零點五 |
(9)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收入 |
千分之一 |
(10)技術合同 |
合同所載金額 |
萬分之三 |
(11)產權轉移書據 |
合同所載金額 |
萬分之五 |
(12)營業賬簿 |
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 |
萬分之五 |
其他賬簿按件計稅 |
5元 | |
(13)權利許可證照 |
按件計稅貼花 |
5元 |
提示:(1)以憑證上的“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二)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P186)
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3.營業賬簿中:
(1)記載資金的賬簿,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2)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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