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票據的記載事項(P311)
1.必須記載事項 |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
2.相對記載事項 |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
3.任意記載事項 |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不得轉讓”字樣。 |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提示:出票人簽發票據后,應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在票據上簽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B.承兌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C.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D.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正確答案』ABCD
(二)背書(P312)
1.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①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舉例】A轉讓一張100萬的匯票,委托B收款,B為代理收款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為A,B無權將票據背書轉讓。
②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舉例】A將票據出票給B,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為票據權利人。C將票據質押背書給D, D為質權人,不是票據權利人,D無權將票據背書轉讓。
2.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3)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3.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是指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不得轉讓,例如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舉例:A向B簽發一張票據,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但是B背書轉讓給c,此時的背書行為僅僅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當C提示付款被拒絕時,不能向A行使追索權。
(4)“期后背書”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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