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一、法律基礎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記憶口訣:說起法,找國家。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來保證;本質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特征也為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益導向性、規范性。
(三)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
記憶口訣:權義不分家。
(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或義務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
(1)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機器、建筑;
③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①知識產品:著作、發明;
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
(3)行為
①生產經營行為;
②經濟管理行為;
③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4)人身
記憶口訣:法律關系三要素,主“享、承”,內“權、義”,客“對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為主體;客“對象”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為客體;內“權、義”是指:權利與義務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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