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如鐵道部)、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注意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區別,增值稅征稅范圍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生產、銷售貨物。
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1.境內的含義;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記憶口訣:
提供或接受的勞務、無形資產接受人、土地使用權、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記憶口訣:
交通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也被他管;
文化體育逃跑很難,娛樂服務也跑不遠。
修理修配加工不談,內部員工勞動不管。
3.混合銷售行為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解釋】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兼營行為;
(1)營業稅的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記憶口訣:
混合兼營要分清,混合行為看主營。
混合銷售有特殊,建筑勞務要注意。
兼營如果單獨算,分別征收增和營。
要是不能分別算,核定征收增和營。
兼營不同的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
未能分別核算出,從高征稅不含糊。
納稅兼營有減免,減免單獨計算出。
未能單獨算出數,不得減免回家哭。
5.特殊業務征稅規定
(1)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2)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記憶口訣:
銷售汽車帶服務,銷售樹木加管護,只把增值稅款收。
不賣汽車只服務,只是管護不賣樹,只把營業交稅務。
還有一點要記住,提供農業的勞務,免征營業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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