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提示: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的起算時間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解釋:首月不罰;公式:工期乘2減1)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其他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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