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內容沒有變化,本章涉及的知識點相對比較多。在最近三年的考試中,各種題型均可能出現,而且分值呈不斷上升的態勢,有一定難度,所以希望大家在學習中注意加強理解和記憶。2010年考試中本章分值23分,預計2011年考試中本章分值將在18分左右。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提示:銀行(含城鄉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種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和銀行卡,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3.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1)所謂“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例如偽造出票簽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和保證簽章等。
(2)所謂“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3)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例題·多選題】根據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票據的有( )。
A.更改簽發日期的票據 B.更改收款人名稱的票據
C.更改金額的票據 D.更改用途的票據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據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例題·判斷題】變更票據上的金額的,屬于票據的偽造,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例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①單位、銀行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至少2個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1個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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