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時間 |
用人單位 |
勞動者 |
1.用工1個月內 |
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只能獲得勞動報酬,無經濟補償。 |
2.用工滿1月未滿1年 |
(1)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 |
3.用工滿1年 |
(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
(二)例外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例題1·單選題】2011年3月1日,甲公司與韓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每月15日發放工資。韓某3月10日上崗工作。甲公司與韓某建立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是( )。(2011年)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例題2·單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是( )。(2011年)
A.試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無固定期限用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例題3·多選題】王某于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一直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
B.自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
C.視為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經與王某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D.視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經與王某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另外,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無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的;
解釋:連續工作滿l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開始計算。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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